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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是否需要终结治疗南宁律师

2020-09-29 10:24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造成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就会造成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技术鉴定,那么医疗过错鉴定是否需要终结治疗?小编希望以下文章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医疗过错鉴定是否需要终结治疗南宁律师
  医疗过错进行技术鉴定的,不需要终结治疗。当事人只要对医疗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就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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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当如何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南宁律师
  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方式等。判断时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导致的危险的认识以及行为在客观上制造了巨大的风险这两个方面。重大过失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类型的重大过失,认定重大过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要对注意义务进行判断。
  一般认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或者讲通常智识之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可以判定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标准。
  这是一种主观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如同处理自己的事项一样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该注意以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
  4、如在很多情况下,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的特殊性质,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方在投保时只能借助于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的指导完成。而代理人可能秉着其对被保险人的熟悉和推销保险的习惯,代填投保单或促成该项保险业务,客观上使投保方失去了仔细阅读条款并审慎填写的机会,从而导致不实告知事实的形成。但此时投保方的未如实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所导致的,因此很难认定投保方存在重大过失。

  通过上文内容医疗过错鉴定是否需要终结治疗的整体介绍,大家是不是有一定了解了,那大家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或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内容,可以随时欢迎来电联系我们,南宁律师事务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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